诛仙vs青云志:剧版页游是否侵权小说?

发布时间:2020-03-14 作者:七云科技 来源:互联网 浏览量(6208 )
摘要: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公司)认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运营的《青云志》网页游戏未经许可使用《诛仙》小说元素并虚假宣传,侵犯了完美世界公司的《诛仙》小说游戏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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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公司)认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运营的《青云志》网页游戏未经许可使用《诛仙》小说元素并虚假宣传,侵犯了完美世界公司的《诛仙》小说游戏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完美世界公司的诉请,判决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  2006年10月30日, 张戬(笔名萧鼎)将《诛仙》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开发权、使用权独家授予完美时空公司。

      ●  2013年6月6日,张戬将《诛仙》系列小说的网络游戏改编权独家授予完美世界公司。

      ●  2015年9月30日,完美世界公司与完美时空公司协商一致,由完美世界公司行使《诛仙》小说的游戏改编权。

      ●  2015年11月25日,华多公司与欢瑞世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欢瑞世纪公司将自《诛仙》小说改编的电视剧《青云志》所展现的该剧剧本中不同于作品《诛仙》的单独创作的相关内容授予华多公司。后,华多公司根据《青云志》制作了网页游戏。

      完美世界公司一审起诉称,其享有《诛仙》小说的游戏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青云志》游戏中使用《诛仙》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神兽名称、故事情节和经典场景,侵害了完美世界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青云志》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最大程度还原原著”等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完美公司主体适格,华多公司侵害了完美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虚假宣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完美世界公司300万元及合理支出3600元。

      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华多公司上诉认为

      1、完美世界公司主体不适格,华多公司亦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

      2、华多公司未侵犯完美世界公司的游戏改编权。涉案网页游戏的内容来源于电视剧《青云志》,华多公司享有对电视剧《青云志》的游戏改编权,且人物名称、场景等内容不能构成独创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3、一审法院在认定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的基础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有误。

      4、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据此,华多公司上诉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予以改判驳回完美世界公司的诉讼请求。

      完美世界公司上诉称

      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请求改判赔偿500万元及合理支出3600元。

      双方就完美世界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华多公司是否侵犯游戏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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